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天津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以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生育保险主要是为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调整,最明显的为正常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由原来的2000元增加到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4000元增加到5000元;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偿标准调整,最明显的为女职工取放节育环手术医疗费定额补偿由原来的70元增加到400元。其他各项生育医疗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通知》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达到规定月份,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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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天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法》,《保险法》表明了天津市做为全国最先普及生育保险的城市,就必须全面完全地的实施全市城镇化的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让全市的在职人员都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当然,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有它的一些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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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央的规定,全面落实各地方各政府做好社会生育保险的政策和缴费等流程。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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